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规范表
事项编号 | SPFW-FXK-005 | ||
事项名称 |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核定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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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性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登记□ 备案□ 年度检验审查□ □)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 ||
权 限 | 初审□ 审批■ 代受理□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权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知》 |
颁发的证件 及有效期 | 价格核定批文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 |
收费金额 | 无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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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及 限制数量 | 无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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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审批服务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实 施 程 序 | |||
受 理 | |||
申请主体 | 要求定价的经营者 | ||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 ||
申请条件 | 属于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 | ||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条、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权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知》 | ||
申请材料 | 1、要求定调价的报告 2、成本监审资料 3、听证材料 | ||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 ||
受理标准 | 1、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依 据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 ||
申请方式 | 到瓯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提出申请 | ||
岗位责任人 | 方正茂、蔡明俊 | ||
岗位职责权限 |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调定价的,应即时告知申请者,并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一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4、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
本阶段期限 | 即办 | ||
相关记录目录 |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相关申请材料(已核对原件的应加盖核对章,并由岗位责任人签名) | ||
审 核 | |||
标 准 | 1、 符合申请条件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岗位责任人 | 毛慧青、饶元明 | ||
岗位职责权限 |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申请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及附件内容是否与申请内容相一致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据审查、核实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报告内容符合要求并与附件内容相一致的应签署同意办理意见,请领导审定 2、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申请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并与附件内容不一致的,应签署不同意办理的意见并一次性说明具体理由,报领导审定。同一事项当事人再次申请时,已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的,岗位责任人不得再以其他理由不予以许可 | ||
本阶段期限 | 即办 | ||
相关记录目录 | 审查意见 | ||
复 审 | |||
岗位责任人 | 毛慧青、王林宗、章强 | ||
岗位职责权限 | 对已审核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申请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及附件内容是否与申请内容相一致进行再审查、核实,并依据审查、核实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报告内容符合要求并与附件内容相一致,审核人同意上报办理的,应签署同意办理的意见,请领导审定 2、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申请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并与附件内容不一致,审核人不同意该项目办理并有明确理由的,应签署不同意办理的意见并一次性说明具体理由,报领导审定。 | ||
本阶段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相关记录目录 | 复审意见 | ||
审 定 | |||
岗位责任人 | 王珏玮、余广 | ||
岗位职责权限 | 依据受理、审核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人、复审人同意该项目办理的,应当依法作出同意办理的书面决定 2、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经审核人、复审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 | ||
本阶段期限 | 9个工作日 | ||
相关记录目录 | 审定意见 | ||
送 达 | |||
工作要求 | 1、 制作文件 2、 直接向当事人或代理人送达文件 | ||
岗位责任人 | 方正茂、陈月眉 | ||
岗位职责权限 | 制作批文、送达回证并通知经营者签收批件 | ||
本阶段期限 | 1个工作日 | ||
相关记录目录 | 送达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