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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01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访问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现将《瓯海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瓯海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温政发〔2008〕5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组成: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级分配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及“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护、改善饮用水源水质和生态环境的项目。结合我区实际,当前重点支持泽雅水库集雨区、列入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等生态补偿。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对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工程;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以及经区政府领导批准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补偿项目等。

  第五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责任制,与项目建设直接挂钩,优先用于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有关镇(街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初选项目向区生态办提出申请,区生态办按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并纳入项目库。

  第七条  符合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助政策的项目,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当地镇(街道)统一向区生态办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瓯海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申请表、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以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区生态办组织审查小组,根据当年生态区建设工作和饮用水源保护的需要,以及项目的污染轻重、影响大小、难易程度、实施进展情况和投资额的大小等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后提出审查意见和资金安排建议。

  第九条  区财政局和区生态办依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和资金安排建议,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资金,并联合发文下达拨付。

  第十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镇(街道)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区生态办,区生态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汇总、分析。对年度项目未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将在第三年开始停止下达资金,直到完成前期项目为止。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反馈制度,并进行绩效考评;区审计局要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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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郑冠 【发表评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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