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现将《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逐步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1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温州市瓯海区户籍,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80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
3.已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参保当年男方年龄须为45周岁或女方年龄为4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可选择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参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1.参保人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夫妻一方,经本人申请,配偶同意,签订《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书》,填写《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后,连同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起交村委会。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并在《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定,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10日。
4.区人口计生局复审。区人口计生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拟参保对象,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在区人口计生网站、今日瓯海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再次公示,无异议后,各镇、街道通知参保对象,凭个人的身份证,到区社保分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保险费标准和资金筹措
1.缴费标准。参保对象每人每年的计生保险额参照温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缴费,具体金额以社保部门公布的年度缴费标准为准。参保年限为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2.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财政和参保人共同负担,区财政和参保人各负担50%。有条件的村,村集体可以对本村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适当给予补助。对当年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范围的参保人,其个人负担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3.计生对象养老保险费按照“先参保缴费,后财政补助”的办法筹集。每年8月底前,区人口计生局完成对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工作;9月底前,由各镇、街道通知参保对象到区社保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10月底前,区人口计生局将实际已参保对象名单汇总后报区财政局;11月底前,区财政局将财政负担部分划拨到各镇、街道;12月底前,各镇、街道凭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单,将补助经费发放到参保对象手中;对于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的参保对象,由镇、街道通知其限期缴纳,若在12月底前仍未参保的,则视为自行放弃,从下一年起,不再将其列入补助范围。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1.参保对象自参保之日起,由区社保分局以其身份证号作为社会保障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参保对象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不间断计息。
3.参保对象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退还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并按有关规定发给参保人指定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
4.参保对象在缴费期间,其子女意外死亡,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延续参保,参保负担比例不变;再生育为政策多孩的,虽可继续参保,但养老保险费须由个人全额负担。
5.在参保期间,如参保人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书》的,其财政负担部分,必须一次性予以收回,并按协议规定,收取违约金。
五、养老金计发
1.参保对象达到《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2.养老金标准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保障及扶助制度之间的衔接
1.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险的衔接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08〕1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条件的对象,若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补助金额的标准,由区财政予以补助。
3.对于当年男方年龄已超45周岁,女方年龄已超40周岁的对象,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瓯委发〔2006〕75号)和区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08〕83号)的规定,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七、监督管理
区人口计生局承担本办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指导职责,负责参保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划拨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参保对象资格的初审核定,做好补助金发放工作;区社保分局负责参保对象的管理和养老金的发放;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监督。
八、本办法有关人口计生政策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保险业务由区社保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与新的社会保险政策相抵触的,参照新的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