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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04 16:00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大数据管理中心)
温政办〔 2009 〕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若干个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通过示范点建设,研究探索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特点和规律,总结推广先进做法与成功经验,发挥典型示范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推动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建设标准

  (一)组织保障有力。乡镇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内部科室的分工协作机制。

  (二)公开内容全面。信息公开全面、及时、真实,重点做好《条例》规定的乡镇政府八大类信息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公开,规范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有效推进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的信息公开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乡镇政府信息公开与村务公开互动机制。

  (三)公开渠道完善。建立乡镇政府网站,充分发挥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同时利用政务公开栏、便民卡、办事手册、农民信箱、广播等各种有效方式进行公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其他合适场所设立规范运作的政府信息查阅点和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完善村级查阅点功能,切实方便群众获取利用政府信息。加强办事公开载体建设,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工作制度健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内容审查、责任追究、考核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将工作成效作为对科室和个人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步骤

  (一)确定示范点(7月)。各县(市、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1至2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好、具有典型性的乡镇作为示范点。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至10月)。各示范点按照建设标准,从理顺工作机制、完善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健全公开制度等方面入手,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示范点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对存在差距的单位,及时提出改进意见。10月份由市公开办牵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三)完善提高阶段(11月)。各示范点根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进一步巩固提高。

  (四)总结命名阶段(12 月)。各县(市、区)组织对所属示范点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考评。市公开办对考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符合示范点建设标准的乡镇名单,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进行命名。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把示范点建设作为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选择好示范乡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必要资金,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示范点建设顺利开展。

  (二)各示范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示范点建设工作,确保取得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满意,为全市树立标杆,真正发挥好示范点的典型示范效应。

  (三)市公开办要加强与各地的沟通交流,及时研究示范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示范点建设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二○○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