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瓯政办发〔2009〕62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动甲型H1N1流感防控Ⅱ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3月份以来,世界各地包括我国在内的国家或地区发生了较大规模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从4月份开始,我区积极采取了各项防控措施,但目前全国或全省疫情仍处高发态势。截止7月7日上午10时我市已报告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10例,其中我区确诊3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因此,我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也存在多发(或社区聚集性暴发)可能,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为切实做好我区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温州市瓯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甲型H1N1流感防控Ⅱ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防控工作精神,将甲型H1N1流感防控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加大工作力度和领导力度,明确工作责任,建立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认真排查本辖区、本单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依法、科学、有效地开展防控工作,有效延缓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我区的扩散。为提高社会公众对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意识,授权区卫生局从即日起向社会公众发布甲型H1N1流感疫情橙色(Ⅱ级)预警,动员公众配合政府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
二、突出重点,科学防控,有效延缓疫情扩散和流行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提高警觉性,密切关注甲型H1N1流感的疫情动态,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及要求,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疫情监测、预警和网络直报工作,保证消毒、救治药械等应急物资采购与储备,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防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科学处置疫情,并随时做好疫情局部暴发的应急准备工作。二是要建立社区群防群控网络,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各项措施。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落实辖区内各单位、各村居的防控措施。积极组织和动员村(居)干部、社区责任医生、企业责任人等人员,迅速开展对辖区范围内归国人员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督促来温人员自觉实行自我居家观察(7天);做好学校、幼儿园、卫生院、企业、宾馆等人群集聚的公共场所的监测;开展对流感样症状人员的排摸登记和自觉居家医学观察工作;重点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医学观察、健康教育等工作;发现有流感样症状病例,立即动员其前往区二医和区三医发热门诊就诊,明确诊断,一旦发生疫情,迅速报告并落实分类防治及相应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瞒报、漏报疫情。三是要进一步落实学校、托幼机构晨检等卫生管理措施。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学校、托幼机构的督促、指导和检查,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传染病、因病缺课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要格外重视做好秋季开学后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准备工作。暑假期间,各中小学校尽量减少或不开展假期培训等集体活动。四要进一步强化接诊、分诊、转运、隔离防治措施,落实医院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制度。五是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和掌握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三、发动群众,治理环境,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以“管水、管粪、管食品和消灭苍蝇”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清理病媒生物滋生环境,做好改水改厕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努力营造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生活环境。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监管力度,做好饮用水水质检测,减少大型活动和集体聚会,防止甲型H1N1流感传播。
四、明确责任,强化督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做好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防控工作是重大民生问题。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疾病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整合辖区各种资源,迅速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工科学、责任到位”的疾病防控网络,实施全人口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防治、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督办”的工作氛围。区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督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在疫情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卫生 甲流 防控 通知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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