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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防汛抗旱预案
发布日期:2008-09-26信息来源:作者:访问次数:

瓯委办发〔2006〕48号

二○○六年五月八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温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瓯海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台风暴潮灾害、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武警中队、民兵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设立瓯海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汛指挥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街道防汛指挥部)

  2.1.1  区防汛指挥部

  区防汛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区水利局局长和区府办副主任任副指挥,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安监局、区武警中队、区监察局、区交通局、区供电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新闻中心、区卫生局、区农林渔业局、区广电中心、区粮食局、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教育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房管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行政执法分局、人保瓯海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区防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区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2.1.2  镇、街道防汛指挥部

  镇、街道防汛指挥部由各自行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区防汛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全区防汛防旱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以及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等水文信息;负责水工程的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水资源的调配;提出抗洪抢险、抗旱方案,制订水毁工程抢修计划,当好区政府防汛防旱工作的参谋。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处置,建立和完善预警体系,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

  武警中队:执行抗洪抢险任务,在重大汛情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派驻联络员。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洪工程建设的有关报批工作,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协调企业防汛防旱工作;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防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旱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落实校舍的防洪安全检查和抗台期间师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区公安分局:负责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盗窃、抢劫防汛防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行为,做好防汛防旱的治安和保卫工作。

  区供电分局:负责排涝、抗旱用电的供应,供电系统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及时抢修毁坏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区交通局:负责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和在建交通工程的防台避风工作;组织、协调防汛防旱抢险重点物资运输;组织修复水毁公路和及时协调疏通航道;及时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区粮食局:负责粮库防汛防台保安。

  区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疾病流行。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的救助和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水旱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农业防汛防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协助做好农业受灾情况统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下达防汛防旱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市政园林系统在建工程、工棚和户外广告牌等可能危及防汛安全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安全措施落实;负责做好市政园林系统城市防涝及旱期的城市供水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抗洪救灾期间区防汛指挥部的后勤保障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做好危房的防风防台和相关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督促落实拆迁房屋的腾空及其栖居人员的安全转移;指导、监督物业公司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本系统防台抗洪抢险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协调各类专项规划与防洪规划的关系,协助水利、防汛等部门落实基础设施规划中有关防洪功能的规划。

  区环保局:负责本系统防汛防台抗洪抢险工作,做好水质污染的监测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人员和旅游设施防汛安全等工作。

  人保瓯海支公司: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2.2.3  区防汛办职责

  负责区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当好区委、区政府防汛抗旱工作的参谋。

  2.3  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职责

  各镇、街道设立防汛指挥部,在区防汛指挥部和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镇、街道的防汛抗旱工作。

  3、防汛应急响应

  3.1  汛情分级

  3.1.1  一般汛情:

  (1)发布台风(包括热带风暴,下同)消息阶段;

  (2)日降雨量:50-100毫米(特殊情况作较大汛情处理);

  (3)温瑞塘河水位接近3.14米(西山水文站,85高程,下同);

  凡符合上述3 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一般汛情。

  3.1.2  较大汛情: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2)日降雨量:100-200毫米;

  (3)过程降雨量:200-300毫米(特殊情况作重大汛情处理);

  (4)温瑞塘河水位达3.14——3.91米;

  凡符合上述4 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较大汛情。

  3.1.3  重大汛情:

  (1)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2)日降雨量:200毫米以上或3小时最大降雨量150毫米以上;

  (3)过程降雨量:300毫米以上;

  (4)温瑞塘河水位3.92米以上;

  凡符合上述4 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重大汛情。

  3.2  防范措施

  根据预报或实际出现汛情等级,确定防范措施。

  3.2.1  一般汛情:

  (1)区防汛办向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报告汛情;

  (2)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进岗到位,防汛办主任进岗到位;

  (3)区防汛办向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和成员单位通报汛情。

  3.2.2  较大汛情:

  (1)区防汛办向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报告汛情,副指挥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向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区防汛指挥部指挥和镇、街道防汛指挥部指挥进岗到位,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进岗到位;

  (3)区防汛指挥部召集专家组,召开汛情分析会;

  (4)区防汛指挥部部署防御工作,下发防御通知;

  (5)区防汛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区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3.2.3  重大汛情:

  (1)区防汛指挥部指挥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区委、区政府领导进岗到位,部署防御对策;

  (3)区委办、区府办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4)区委、区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有关规程分组实施。

  3.3  工作内容

  3.3.1  组织指挥:1、区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机构指导下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区防汛指挥权。2、区防汛指挥部和镇、街道防汛指挥部,汛期均实行24小时值班。3、在台风、洪涝时发生地质灾害,国土部门应按照《瓯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防地质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地质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

  3.3.2  灾害救助:在防汛期间出现重特大灾情,由区防汛指挥部根据《瓯海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3.3.3  信息发布:1、区防汛指挥部负责传达汛情公报、防汛紧急警报、灾情统计;2、其他部门发布有关汛情、灾情等信息需报区防汛指挥部指挥同意后发布;3、重大灾情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发布。

  3.3.4  预测预报:1、水文站预报主要河流洪水位,水利局预报水库山塘运行情况及蓄水量(一般汛情12小时预报一次,较大汛情3小时预报一次,重大汛情1小时预报一次,遇特殊情况增加预报次数,预测预报结果按规定表格填写)3、区国土资源分局预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强度和时间。预测预报信息未经区防汛指挥部同意不得外传。

  3.3.5  水利工程调度:小型水库和重点山塘由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统一调度;其余山塘由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调度,区防汛指挥部对全区水利工程有权优先调度。

  3.3.6  物资车辆调用:发生重大汛情时,区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全区范围内调用防汛物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3.3.7  人员物资撤离:1、各镇、街道及部门要按防洪预案组织转移受灾地段人员和物资;2、对重要物品、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处理。

  3.3.8  新闻采访:1、报道汛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洪(潮)水预报、汛情公告必须按区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2、综合性报道、向上级新闻单位和对外的报道,需经宣传报道组审查后才能发布;

  3.4  领导分工

  3.4.1  区委书记、区长领导负责指挥全区防汛工作;

  3.4.2  分管防汛的区委副书记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防汛工作;

  3.4.3  分管防汛的副区长具体负责全区防汛工作;

  3.4.4  赴各镇、街道指导抗台的区四套班子领导由区防汛指挥部会同区委办、区府办负责落实。

  3.5  组织分工

  重大汛情时,区委、区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决策指挥组、专家调度组、纪检督查组、抗洪抢险组、综合统计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各组按职责分工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组组成人员、主要职责和责任人如下:

  3.5.1  决策指挥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区防汛指挥部指挥组成。牵头单位为区委办、区府办,责任人为区委办主任、区府办主任。主要职责:1、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2、决定重大险情的抢险方案;3、决定调用抢险队伍;4、负责请示市政府、温州军分区调派物资、部队支援抢险;5、决定抗洪抢险的其他重要事项。

  3.5.2  专家调度组:由区水利局、区防汛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交通局、区市政园林局、区供电分局等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牵头单位为区水利局,责任人为区水利局局长。主要职责:1、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工情;2、负责水利工程防洪调度;3、地质灾害防御;4、根据灾情、险情提出防御对策措施。

  3.5.3  纪检督查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区纪委,责任人为区监察局局长。主要职责:1、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区防汛指挥部抗洪救灾命令和决定,督促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全力做好抗洪抢险等工作;2、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调拨到位情况;3、查处抗洪抢险救灾中渎职行为和违纪案件。

  3.5.4  抗洪抢险组:由区府办、人武部、武警中队、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供电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水利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林渔业局、区环保局、区房管局、区旅游局、区行政执法分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区府办,责任人为区府办分管建设副主任。主要职责:1、负责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2、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集;3、负责抢险设备、物资的调用;4、负责区防汛指挥部的供电保障;5、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6、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物品的处理;7、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8、负责农业抗灾和补救措施落实。

  3.5.5  综合统计组:由区府办、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供电分局、区经贸局、区房管局、区农林渔业局、区防汛办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区府办,责任人为区府办分管信息副主任。主要职责:1、掌握抗洪救灾动态,综合汇总情况,编写抗洪救灾简报;2、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汇报汛情、灾情、抢险救灾工作;3、负责各地灾情的收集、核查、汇总。

  3.5.6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广电中心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人为宣传部副部长。主要职责:1、及时落实区委、区政府抗洪救灾命令、决定及台风信息、汛情公报等的播报任务;2、及时报道各级党委、政府、防汛指挥部组织抗洪抢险活动情况和广大军民在抗洪抢险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3、准确报道灾害情况;4、编辑洪灾和抗洪录像专辑。

  3.5.7  后勤保障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责任人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主要职责:1、负责区委、区政府、区防汛指挥部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生活安排;2、负责来慰问的上级领导的生活安排;3、负责上级派遣支援抗洪抢险部队的生活安排;4、抢险救灾车辆具体安排。

  4、抗旱应急响应

  4.1 旱情等级划分

  4.1.1  轻度干旱:

  (1)水库平均充水度50%—60%;

  (2)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30天;

  (3)新增饮水困难人口0.5万—1万以下。

  凡符合上述3 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轻度干旱。

  4.1.2  中度干旱:

  (1)水库平均充水度40%—50%;

  (2)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50天;

  (3)新增饮水困难人口1万—2万。

  凡符合上述3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中度干旱。

  4.1.3  严重干旱:

  (1)水库平均充水度40%以下;

  (2)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70天;

  (3)新增饮水困难人口2万以上。

  凡符合上述3 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严重干旱。

  4.2  防范措施

  4.2.1  预案启用标准:

  当旱情等级达到轻度干旱,本预案开始启用。

  4.2.2  水量调度原则:

  抗御旱灾的落脚点是充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作用,为此,确定抗旱用水调度基本原则如下:

  (1)按防大旱、抗长旱的原则制订用水方案;

  (2)在水资源利用上,先用地表水后用地下水,先用活水后用库水,即先用江河水后用水库山塘水;

  (3)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4)在供水对象上,实行确保重点原则,在生活供水方面先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在生产供水上先保重点工业生产用水;在农业用水上先保重要作物和经济作物生长关键需水时段为重点。

  4.2.3  调度权限:

  水工程由区水利局负责调度;

  4.2.4  具体负责人:

  (1)水工程日常调度由区防汛办副主任负责;

  (2)增加或减少水利工程用水量的调度由区防汛指挥部副指挥负责;

  4.2.5  工作程序:

  (1)轻度干旱

  a、区防汛办发出抗旱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准备工作;

  b、区防指将气象、水文部门的预报及时传达至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和成员单位;

  (2)中度干旱

  a、区防汛指挥部发出抗旱工作通知;

  b、区防汛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旱工作;

  c、区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对水利工程实施统一调度;

  d、区农办牵头组织水利、农业等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帮助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收集资料,统计灾情;

  e、区财政及时下拨抗旱经费;

  f、新闻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宣传。

  g、每10天向市防汛办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和下步打算。

  (3)严重干旱

  a、区政府发布抗旱救灾通知,紧急动员抗旱,必要时召开会议,进一步部署抗旱工作;

  b、区政府组织农业、水利、电力、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帮助群众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

  c、区水利部门做好水库的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首先保证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加强水政执法工作,深入重灾地区,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d、新闻部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

  e、区防汛、财政、民政部门加强灾情统计,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积极争取市级的支持,争取国家特大抗旱补助经费;

  f、环保部门对污染水源企业实施监控;

  g、市政、消防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饮水困难地区运水和送水工作;

  h、区防汛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用水限制措施。

  i、区防汛办每5天向市防汛办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和下步打算。

  4.3  工作内容

  4.3.1  组织指挥:区防汛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区抗旱指挥权;发生严重旱情时,区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全区征用抗旱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4.3.2  信息发布:区防汛指挥部发布旱情和灾情信息,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区防汛指挥部同意,不得发布有关旱情和灾情信息。

  4.3.3  旱情测报:

  1、水文站负责测报降水量和主要河流水位及水库库容;

  2、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负责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

  上报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区防汛指挥部;上报的信息未经区防汛指挥部同意不得外传。

  4.3.4  新闻采访:报道旱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旱情公告必须按区防汛指挥部或区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电视台在灾后应抓紧编辑抗旱录像专辑,上报区防汛指挥部。

  5、附则

  5.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瓯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5.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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