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瓯海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瓯海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区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林、水利、市政、交通、消防、人防、卫生、教育、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由区发改局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一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实际予以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实施类项目和待安排的预备类项目:对已列入上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和资金已落实、具备新开工条件(初步设计已审批)的项目可列为实施类项目;对不具备开工条件但需要年度安排建设资金或前期经费的前期项目可列为预备类项目。
(一)年度计划申报。每年11月份,申请单位根据下年度需要向区发改局、财政局提出计划申请,经区发改局、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于次年年初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二)年度计划调整。每年9月份,申请单位根据当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计划调整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调整理由、项目进度情况等。经区发改局、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调整建议,于每年10月份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三)资金安排和拨付。年度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区发改局不得予以立项,区财政局不得拨付资金。对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和调整,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水利、交通、市政等部门对利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且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报批时,应征求区发改局意见。
(一)区发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对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大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应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标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限额设计。
(四)工程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以及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重新报批。工程预算造价超过工程概算10%以上或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以及调整规模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需重新报批。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的咨询评估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工程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上或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在4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行招投标。鼓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工程咨询管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服务。
(一)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实施招标前原则上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实施程序。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项目业主、区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二)招标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不具备业务能力的,应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代理。
(三)需划分标段的项目,应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
(四)投标保证金应取规定的最高额,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造价(含费用)的10%。
(五)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应推行资格后审招标方式,确需采用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的,应尽量扩大招标竞争范围,一般不能少于15家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拆迁安置房实行代建的,其招标方式可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或项目业主根据实际确定。
(六)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应由区财政局委托另外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中标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的监管,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约行为。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组织工程实施,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和超概算因素(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应事先向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超概算的,区发改局不应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申请。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实行跟踪审计。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区审计局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计,一般情况下应在9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区发改局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备案、竣工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做好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区发改局收到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后15天内牵头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项目业主应当于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信息报表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于每月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区发改局对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依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温州市瓯海区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