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文物事业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稳步协调发展,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3〕45号),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文物工作的重要地位和指导思想
(一)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加强文物工作,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客观规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切实加强保护,充分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认识文物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本质属性,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以“保护为主”为核心,将文物本体和历史环境的保护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抢救第一”为前提,将濒危文物的抢救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要位置;以“合理利用”为途径,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加强管理”为关键,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保障和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遏制自然和人为破坏,同时要积极做好文物的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文物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确立文物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三)重视和做好文物保护特别是重点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并将其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重点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温州四连碓造纸作坊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
(四)抓紧做好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大力推进文物保护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每年争取安排2至3项较大规模的抢救维修项目。区文物部门要做好有关基建施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确保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安全。加强文物库房和文物保护单位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不断提高综合防范能力。
(五)充分利用现有文物资源,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纪念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优化资源配置,策划文物陈列展览,提高陈列展示和服务水平。加快温州造纸博物馆筹备立项工作。
(六)文物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改革意识,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面向群众,面向市场,积极探索新的文物保护管理、展览展示体系和方式。
三、完善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区政府将进一步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文物事业的经费投入和对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扶持,文物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对文物保护和文物库房、安全技防基本建设项目,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提取2%的比例,专项用于传统街区和城市史迹的保护。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安排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严格审计,加强管理。
(八)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加快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建立扶持文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或基金,鼓励社会资金以捐助和投资等多种形式进入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修缮与整治由政府、社会、个人按比例共同出资承担的投入机制。在不改变政府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直接管理体制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民间资金参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利用的改革试验。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介入与文物有关的产业经营,建立文物修缮、文物旅游、文物复仿制、文物展览、文物流通等经营实体。继续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博物馆(纪念馆)。
(九)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相衔接,保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用地。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应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列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十)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文物密集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在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古文化遗址埋藏丰富地区的土地整理规划,应明确限制土地整理的重点区域,并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和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的土地整理工程,在立项前均应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列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基本建设和土地整理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调查勘探、抢救性发掘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基本建设和土地整理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和出土文物,应依法立即停工,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十一)历史文化保护区应按法定期限编制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未经批准前,凡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传统风貌格局和重要历史地段的拆迁、改造、建设工程必须暂缓进行。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前,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文物保护单位未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也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历史风貌。
(十二) 文物的利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杜绝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重大的文物利用项目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避免在开发中造成对文物的破坏。
四、重视文物管理机构队伍的建设
(十三)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应依法管理的需要。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区文博馆作为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文物保护机构,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领导下承担文物保护、展示、收藏、研究和相关管理工作,其人员编制和使用场地要根据需要适当扩充。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温州四连碓造纸作坊要建立专门保护机构。文物执法纳入综合性文化行政执法,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增挂文物监察大队牌子,内设专职文物执法人员。
(十四)加强文物管理和业务人才的培养,努力形成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工作队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以及急需专业人才,适应文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文物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文物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文物工作者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努力营造聚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十五)进一步健全业余文保员等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发挥其在文物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对多年从事业余文保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业余文保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对承担特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业余文保员可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或补助,列入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积极支持民间文物保护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活动的开展,鼓励引导民间文物收藏活动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和流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文物保护中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十六)区政府负责全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要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督查。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文物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对文物保护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充分发挥区文物保护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
(十七)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全区文物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的经常性工作。区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格履行职责,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内和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并主动接受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八)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带头学法、懂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打击盗挖、盗掘、走私、非法买卖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严惩文物犯罪分子。要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为文物事业的持续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