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04-09784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04〕8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04-10-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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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龙王寺水库和秀垟水库合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废止)

发布日期:2004-10-14 10:06 访问次数: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仙岩镇人民政府、茶山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市派驻瓯海有关工作单位:

  龙王寺水库位于茶山街道罗丰村,秀垟水库位于仙岩镇秀垟村,都是区饮用水主要水源之一。为保护龙王寺水库、秀垟水库的水质,区政府决定,划定龙王寺水库、秀垟水库合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并依法进行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水库库面及水库正常水位以上100米范围以内陆域。

  2、二级保护区。集雨区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所有区域。包括水库大坝以下100米以内水陆域。

  二、水质标准要求: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要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三、依法保护要求: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陆域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陆域排放污水;禁止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物;禁止从事水面种植、放养禽畜养殖活动;禁止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设置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