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03-09805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03〕5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03-09-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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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军民通用装备征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日期:2003-09-02 16:57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军民通用装备征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日

温州市瓯海区军民通用装备征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民兵装备保障渠道,抓好军民通用装备的预编与征用,提高民兵 装备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和上级的指示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民通用装备是指挥军事需要和作战需求,经动员可用于为军事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资。

  第三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单位,包括本辖区内所有部属、 省属、市属、区属企业和部门、行业系统等单位。   

第二章   军民通用装备征用的基本程序和办法

  第四条   健全组织。把军民通用装备征用纳入国动委统一领导和组织,按照上级 军事机关和政府下达的征用计划或命令、通知,由区人武部根据需要向区国动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区国动委将征用、征购计划按照要求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到定单位、定装备 、定物资、定人员。   

  第五条   摸清底数。由区国动委领导所属办公室配合区人武部开展国防潜力调查 ,摸清地方现有可征用的装备物资、器材底数。首先,要摸清地方现有的军民通用装备物资 、器材的种类、数量、质量、分布、性质等要素。其次,要摸清预征用装备的种类、数量要求等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和未来作战预案以及装备征用对地方单位市场经济的影响,通盘考虑,确定征用装备限额标准,使征用数质量与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   搞好登记。搞好军民通用装备潜力登记统计,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应对现有及预征的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器材进行登记统计和分类汇总,对重型装备要建立档案。    

  第七条  选好装备。在调查摸底、登记统计的基础上,对预征的装备进行选定, 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装备的名称、型号、数量;二是明确被征用的单位;三是明确 被征用单位的责任人;四是明确被征用装备的去向。同时,对预征选定的装备物资器材进行 注册,建立预征装备档案。   

  第八条   签订协议。由区国动委与被征用装备物资器材的主管单位领导签订军民 通用装备征用协议,协议中应对征用装备数质量、种类、要求进行明确,并对征用与被征用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   

  第九条   搞好管理。对预征的军民通用装备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汇报、定 期检查、定期演练及变更补充等制度,确保能与预征单位负责人联得上,预征的装备物资器 材数质量有落实。   

第三章   军民通用装备征用的要求

  第十条    军民通用装备贯彻统一领导,有偿征用,统一分配,平战结合的原则 。   

  第十一条   装备征用后,按照民兵训练和作战需要,被征用单位必须将征用的装 备按时、按量送往征用装备集结地域。   

  第十二条   有偿征用时,征用单位应积极协助被征用单位组织评估核价工作。对 认真履约的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 的精神奖励和经济补偿;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民军通用装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保证被动员或征用的军民通用装备技术性能良好;对不履行义务,违反征用协议者,国防 交通主管机构可参照《国防交通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无偿征用时,采取“无偿征用,用后归还”的办法征用装备,同时应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队在我区进行军民通用装备的预编和征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