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社保分局《关于规范管理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温瓯政办[200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区社保分局《关于规范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规范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区社保分局 2001年9月17日)
为确保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持续开展,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养老保险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4号)文件中关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进行清理整顿”的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在2001年9月30日以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村民和已经领取农村养老保险的村民,按照现有的缴纳金额和发放金额不变,以后不再作调整。
二、在2001年9月30日前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村民,不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但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在2001年9月30日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的村民,可参照第二条规定执行,并对原已缴纳的缴费年限按照相应比例折算为缴费年限,差额部分予以补缴,参保人员不论男女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统一规定为60周岁。不愿补缴的村民,可参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在2001年9月30日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的村民,自愿申请退保的,将照月利率1%累计计算一次性支付。
五、根据温瓯政[1995]55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不敷支时,由区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弥补。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对已参保人员规定在2001年10月30日前整顿完毕。温瓯政[1995]55号文件停止执行,如遇上级有关农保新的政策,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