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1999-00002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1999]85号
  •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1999-05-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温瓯政发[1999]85号)

发布日期:1999-05-27 16:00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

通    知

   

温瓯政发[1999]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对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除国家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干部、招聘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等各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本实施范围内的人员基本养老险费分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缴费标准按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7%~22%缴纳。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保留津贴(含职务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区规定的各类补贴、奖金。

   本区确定1999年度最低缴费工资为900元。本实施范围人员在本缴费年度缴费标准按最低缴费工资900元的17%缴纳。其中单位负担15%,个人负担2%,月缴费绝对额为:单位每人135元,个人每人18元,合计153元。今后每年由各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总额申报调整一次。

   离退休人员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列支渠道和结算方式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在单位经费中列支,原财政差额拨款的渠道办法不变。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个人工资中代扣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专户。

   基本养老保除费实行按月征缴,由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费托收单向参保单位开户银行托收。

   四、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和管理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的离退休人员(包括原来事业单位已离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局支付。支付项目、标准仍按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的项目、标准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离退休费)主要项目有:   

   1、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离退休人员各项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3、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费;

   4、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中小学教师等按规定保留的各项补贴;   

   5、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管理关系不变,政治、生活、医疗、非生产性福利和未列入基本养老保险项目的其他补贴等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