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1999-00003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1999]3号
  •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1999-01-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瓯海区招聘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温瓯政发[1999]3号)

发布日期:1999-01-14 16:07 访问次数: 来源:

关于瓯海区招聘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

通    知

   

温瓯政发[1999]3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劳人干[1987)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C1987)97号文件规定,为切实解决乡镇招聘干部后顾之忧,经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本区招聘干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经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聘手续的乡镇农机、农经、农技、水产、兽医、水利、林特、士地管理、文化、广播(线务)等各类招聘干部,包括已被劳动人事部门解聘并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列入养老保险范围。

   二、补缴时间:

   198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招聘干部,从1984年8月起开始补缴。1984年8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已到退休年龄的招聘干部原则上从1984年8月或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三、补缴标准:

   1984年8月起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按30元(每人每月)收缴,其中个人自负3元(每人每月)。1991年7月起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以1998年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低缴费工资850元的17%比例,即以144.5元(每人每月)绝对额补缴,其中个人自负17元(每人每月)。以上补缴均需累计计息。

   四、缴费办法:

   补缴以前工龄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招聘干部个人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分担。

   1998年12月前累计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要在1998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缓期1—3个月缴清。1999年4月份起补缴的,统一按本区1999年度最低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补缴。

   1999年1月以后纳入正常的养老保险范围,缴纳标准以本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险的标准执行。

   五、养老条件及待遇:

   招聘干部1998年前参加工作十年以上(含十年)的,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均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亡故,其待遇按《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1997]14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六、视作年限:

   1984年8月前参加工作的招聘干部,在正式招聘前由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选用、聘用的,后经区人事劳动部门确认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作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七、其它

   本通知未及的其它养老保险问题按市人民政府[1997]第14号令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